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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户籍无房家庭:共有产权住房要来了!

来源:中国房产经济网     作者:王艳     发布时间:2022-08-04

  8月3日,记者从四川省住建厅获悉,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满足新市民多层次的住房需求,四川省住建厅联合六部门起草了《关于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并正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21日。

  记者了解到,《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总体要求,坚持“房住不炒”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以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重点在人口净流入的城市、住房供需矛盾突出、住房困难群众较多、多层次住房需求较大及其他有需求的城市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切实解决“夹心层”群众的住房困难问题,推动全体人民实现住有所居。

  《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共有产权住房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支持,将重点面向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但买不起商品住房的城镇无房群体供应,并从房源性质、筹集方式、面积标准、供应对象、产权比例、定价原则、申购分配、产权登记、上市交易等多方面明确了省级层面的制度框架,为各市(州)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提供一定的政策依据和指引。

  哪些人可以申请?

  优先供应城镇户籍无房家庭

  《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共有产权住房的房源性质。共有产权住房是由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优惠支持,按照有关标准筹集建设,面向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但买不起商品住房的群体供应,优先供应城镇户籍无房家庭,实行政府委托代持机构与承购人按份额共有产权,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市场房源。

  在供应对象方面,《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坚持因地制宜,共有产权住房供应范围以面向城镇户籍人口为主,逐步扩大到城镇常住人口。符合有关规定的城镇稳定就业且无房的各类人才,可优先安排。每个申购人只能申购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在房源筹集渠道方面,《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各地要充分研判住房市场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建立以已建成存量商品房、安置房、限价房转化,商品房配建、集中供地新建等多元化的房源筹集方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须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共有产权住房筹集建设要求、配建比例、产权归属等。

  房屋面积咋样?

  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为主

  此外,《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共有产权住房以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户型为主。政府委托的代持机构转化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的,不受前述面积限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建筑面积标准和建筑户型,有效满足居住需求。

  在保证住房品质方面,共有产权住房应实施成品房交付,并加强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全过程管理,保证住房质量和品质,相关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如何分配管理?

  个人产权不低于50%

  《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申购人个人产权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产权为政府委托代持机构持有份额。具体比例由各地综合考虑申购人支付能力和住房市场价格水平后自行确定。

  在规范申购管理方面,共有产权住房申购人应如实申报住房、财产、收入等情况。公安、民政、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银行等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做好资格审核等工作。推动建立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购、审核一网通办,提升办理效率。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按规定积极对申购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等手续,并适当上调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如何使用?

  不得擅自出租转借、长期闲置

  在共有产权住房供后管理方面,《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将规范住房使用。承购人享受与购买商品住房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权利。共有产权住房和商品住房为同一小区的,应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并享受同等服务、承担同等义务。承购人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缴纳按照整套共有产权住房全部产权建筑面积计算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并享受相应权利。承购人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共有产权住房,不得擅自出租转借、长期闲置、改变用途、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功能和质量安全。承购人确需出租的,须与代持机构协商达成一致。

  《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各地要因城施策探索打通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通道,满足多样化的住房需求。

  今后能否变为商品房?

  持证满5年后买下代持机构持有的产权即可

  此外,原则上承购人在取得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登记证满5年的,可按初始购买价格,通过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代持机构持有的产权,直至最终拥有完全产权,增购后住房性质转为商品住房。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对承购人缴纳共有产权住房契税给予补贴。取得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登记证超过5年再次增购的,增购价格按初始购买价格加固定利率形式或届时评估价格确定。

  在产权继承方面,承购人亡故,其继承人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条件的,可继承共有产权住房个人份额。继承人不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条件的,按相关规定进行产权转让或退出。

  下一步,四川省住建厅将联合六部门尽快出台《指导意见》,强化部门联动协调,指导有需求的城市积极筹集建设共有产权住房,惠民生、稳增长,切实解决“夹心层”群众住房困难问题,推动全体人民实现住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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