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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房装修,不可损害邻居权益

来源:中国房产经济网     作者:曌东     发布时间:2024-06-26

  为了改善生活空间和生活环境,很多家庭选择对房屋进行装修和局部改造。但在装修改造过程中,也常出现私自改动房屋结构、损害其他业主权益的情况。

  家住北京市某小区202室的张先生发现自家厨房的天花板漏水了。经过仔细检查,他认为水是从楼上302室漏下来的,上楼查看后,发现自家厨房的上方是302室的卫生间。

  原来,302室的业主高先生对卫生间的位置进行过改动,使302室卫生间部分面积正好位于202室厨房的上方。张先生一家难以接受,经协商未果,将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恢复房屋结构布局。

  自己的房子,能不能随意改?“我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夏莉说,房屋改造虽为业主的自由,但需在规范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根据住宅设计规范,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该条款属于强制性条文。”法院审理后认为,302室业主改动房屋结构的行为属于违规,判令高先生将房屋的卫生间、厨房结构恢复原状。

  将入户门从“内开式”改为“外开式”,隋先生家的装修引起邻居李先生的不满。隋先生住1505室,与住1507室的李先生家共用一个走道,两家入户门呈90度夹角。李先生认为,隋先生家的改动对自家出行及安全造成损害。协商无果后,李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将入户门方向改回去。

  产生纠纷后,隋先生查看户型图时发现,李先生家把门移动过,在原有位置基础上向外推了55厘米占用了公共通道,随即对李先生家占用公共通道的情况提出反诉,要求对方也把入户门恢复原状。

  “住宅设计规范明确,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同时,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规定,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后,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天水说。

  本案中,李先生辩称当初移动房门是经过1505室原产权人的同意的,这能否对抗隋先生的主张呢?“其行为不因取得同意就有正当性。”王天水说,1505室原产权人的认可不能约束现有产权人隋先生,李先生的行为挤占公共通道空间,也给隋先生行使不动产物权造成妨害。法院判令双方均应停止各自的妨害行为,将各自入户门恢复至改造前的状态。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醒,楼房改造设计方案应确保结构安全,对于承重墙、梁柱等关键结构部件不得擅自改动或拆除;对厨房、卫生间等有特殊功能的区域不要随意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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