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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9月施行 住房租金明显上涨时政府可干预

来源:中国房产经济网     作者:王艳     发布时间:2022-09-02

  据媒体报道,9月1日起,《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其中明确,住房租金明显上涨或有可能明显上涨时,市政府可以采取干预措施。

  观点新媒体了解到,《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是全国首个规范“住房租赁”、规范长租公寓等新兴业态的地方性法规,北京成为首个将“住有所居、房住不炒、租购并举、职住平衡”等写入地方立法的城市。

  据悉,《条例》明确禁止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哄抬租金、捆绑消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防止企业在资本的助推下恶性竞争,炒作、推高租金。

  根据《条例》,出租住房应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打隔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起居室不得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人均使用面积和每个房间居住人数符合相关规定。

  同时,《条例》赋予街道办、乡镇政府对违规群租的管理职责和处罚权。未按照规定出租住房的,由住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对个人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改正前停止出租,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针对“甲醛房”问题,《条例》规定,出租房屋应当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规定和标准。

  住房租赁企业对租赁住房进行装修装饰的,应当征得所有权人同意,并遵守室内装修装饰相关规定和标准,保障租赁住房安全。

  针对住房租赁市场主体,《条例》规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金、人员和管理能力,要求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均应当体现行业和经营特点,明确市场主体登记和行业备案要求。

  《条例》明确将“个人二房东”纳入监管,规定个人转租住房超过规定数量的,应当依法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均应当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具体数量另行规定。

  为避免长租公寓出现“爆雷”等问题,《条例》提出,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专业人员和管理能力;建立健全信息查验、安全保障、定期检查等内部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针对资金监管问题,《条例》明确,租赁企业收取押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并须通过第三方专用账户托管,单次收取租金数额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租金,超收的租金应当纳入监管;经纪机构收取佣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并且合同期满当事人续约的,经纪机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

  《条例》明确将严管“租金贷”,金融机构发放租金贷款应当以备案的租赁合同为依据,划入承租人账户;贷款金额不得高于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频率应当与承租人支付租金频率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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